作者:蔡妙姗
京都议定书若能如期生效,其与WTO协议是否相互冲突,WTO贸易与环境委员会针对是项问题已进行研析多年。本文首先介绍WTO贸易与环境委员会之立场与运作方式,及其对京都议定书与WTO关系之相关决议。最后,提出我国加入WTO后,能源政策可能面临的问题。
壹、WTO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简介
WTO(World Trade Organization)是处理国家间贸易问题的国际组织,其主要目标在确保国际贸易尽可能稳定、透明化、自由化。为达成预期目标,WTO致力降低贸易障碍,透过执行机制-多边贸易机制,包括由世界大贸易国国会批准而签署之WTO协议(agreement)、协议(negotiated),保证会员国重要的贸易权利,限制政府执行之贸易政策需保障所有关系人的利益。
WTO为解决贸易与环境冲突问题,设立贸易与环境委员会(trade and environment committee)。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并未有任何特别协议处理环境问题,而是在一些WTO协议中包含处理环境问题的条款。而WTO协议亦包括永续发展及环境保护的目标。
鉴于环境问题日趋复杂,1994年乌拉圭回合谈判(Uruguay Round)后,会员国贸易部决定开始执行WTO贸易与环境综合性的工作计划,其设立WTO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将环境与永续发展议题纳入WTO主要工作项目中。
一、委员会的无限责任
委员会负有无限责任处理多边贸易体系各种课题-商品、服务及智慧财产权。委员会的工作是研析贸易与环境的相互关系,并建议贸易协议需作何种更动。其工作主要根据下列两项原则:
WTO主要处理贸易问题,对于环境问题,其唯一的任务是研析环境政策对贸易有显著影响的问题。WTO不是环境部门,会员国亦不希望WTO干预国家或国际环境政策,或设定环境标准。
若委员会确认环境政策对贸易有显著影响,其解决方案必须符合WTO贸易体系之原则。
二、WTO与环境协议之间的关系
WTO与绿色采购措施两者间有何关系?WTO与其它国际环境协议及公约彼此间有何关系?目前已有200个以上的国际协议(WTO之外)处理不同的环境问题,这些协议称为多边环境协议(multilateral environmental agreement, MEAs)。其中约有20个协议会影响贸易,如蒙特娄公约、巴塞尔公约及濒临绝种生物国际贸易公约(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CITES)。WTO贸易与环境委员会认为WTO基本原则─非歧视及透明化,不会使贸易政策与环境保护相冲突,同时贸易与环境委员会亦指出商品、服务及智慧财产权之协议,允许政府优先实施其国内的环境政策。
WTO贸易与环境委员会认为最有效解决国际环境问题需透过环境协议-WTO贸易问题的国际协议。换言之,以国际环境协议的处理方式,比单国企图改变其它国家环境政策的处理方式有效的多。
贸易与环境委员会指出保护环境措施若对贸易有显著影响,特别是贸易直接引发环境问题,此时可制定环境协议。但贸易限制并非唯一的解决途径,替代方法为:协助其它国家发展环境友善技术、财务支持、提供训练等等。
目前尚未有环境措施影响贸易,或WTO协议所包含之环境协议被质疑,此亦因环境问题不视为WTO的问题。而委员会关心的是,是否会发生某一国家行使环境协议,以对抗未签署环境协议国家之问题。
三、争端处理方式
若贸易争端是因某一国家依据WTO外之环境协议所采取的贸易措施(如实施进口税或限制进口),此争端应由WTO或其它协议处理?贸易及环境委员会认为上述争端中,若双方皆签署环境协议,则应由该环境协议解决是项问题;若有一方未签署该项环境协议,WTO可能召开讨论会决定处理方式。但此并不意味着环境问题被忽视。WTO协议允许组成项目小组检讨该争端,并寻求环境议题之专家建议。
四、Eco-labelling制度
环境友善产品卷标制度为一重要的环境政策工具,WTO要求该产品卷标制度,对于贸易伙伴间(最惠国待遇most-favoured nation treatment),或国产与进口商品、劳务之间(national treatment),不能有差别待遇。
未来WTO环境与贸易委员会将在WTO协议中有关贸易技术障碍部份,规范卷标制度下环境友善产品的生产方法。
五、信息透明化
如同非歧视之规定,透明化亦为WTO重要的原则。WTO会员国应尽可能提供会显著影响贸易的环境政策相关信息,包括已实施及将实施之政策措施。WTO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将各国提交之贸易政策相关的环境措施建立数据库,提供各会员国自由参阅。
六、国内禁用产品
若干开发中国家忧虑某些具有危害性或毒性产品输入国内,而这些国家并无该产品对于环境或公众健康危害程度等相关信息,以便于决定是否允许该类产品进口。
目前已有一些国际协议,如巴赛尔公约(规范有毒废弃物越境移动及处置)、国际化学品信息交换中心伦敦指引(London Guidelines for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on Chemicals in International Trade)等,WTO环境与贸易委员会不打算作重复的工作,而是研析并补充其它国际规范不足之处。
七、自由化与永续发展
环境与贸易委员会分析贸易自由化(包括乌拉圭回合谈判)与环境保护之关系发现,会员国去除贸易限制与扭曲,可由多边贸易体系,获得贸易与环境之利益。
八、智慧财产权及服务
目前环境与贸易委员会尚未深入研析,智慧财产权及服务是否影响环境政策或受其影响,未来,环境与贸易委员会将研析「服务业贸易总协议」(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GATS)与环境保护政策之关系。同时,「智慧财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s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IPS)将协助各国获得环境调查技术与产品。目前环境与贸易委员会正研析TRIPS与生物多样性公约(the Convention of Biological Diversity)之关系。
贰、京都议定书与WTO之关系- WTO第三次部长会议决议 (2001年7月6~7日)
为避免京都议定书与WTO相冲突,IISD、RIIA、WTO等代表在WTO第三次部长级会议达成下列协议。
各缔约方有数种方法达成京都议定书设定之目标,而这些措施可能与其它国际协议(如WTO)相冲突,与会者一致同意不只是高度重视此问题,亦预先作准备以防止此问题发生。由于京都议定书并未完全生效,对于不签署国家及弹性机制亦未详细规范。虽然目前只有部份国家正式签署京都议定书,为避免冲突实际发生,若干潜在冲突问题需预先考虑,相关问题说明如次:
一、弹性机制
京都议定书设定三种弹性机制:排放交易(§17)、附件一国家共同减量(JI,§6)、清洁发展机制(CDM,§12)、以协助缔约方达成其减量目标。
排放交易制度只允许附件一国家(负有减量责任之缔约方)彼此间进行排放量交易,共同减量限定附件一国家执行降低碳排放量合作计划,这些计划削减之排放量可作为执行国家的排放量扣抵额(credits)。CDM计划提供厂商诱因,鼓励其在开发中国家实施排放减量计划,执行该计划所得之削减量作为地主国与投资国排放量扣抵额。
弹性机制可能与WTO冲突的问题有二:
在交易规范体系中如何定义排放削减单位(defining emission-reduction units),即排放交易者互换之商品(goods)是否属于WTO定义之商品。若是,则排放交易制度限制附件一国家才能参与之规定,将违反最惠国待遇原则(MFN)─对非附件一国家不平等待遇;但事实上排放交易物仅类似商品而只是可转让的财务工具(排放权),则其交易不属GATT规范范围内。但需检讨其是否属GATS规范范围内,因GATS规范影响贸易的服务业(含财务服务)。
由排放交易中获得之排放量扣抵额之国家如何分配这些排放量?由于这些排放量为有价的可转让排放权,若其分配属于政府对产业之补贴,此举可能违反WTO「补贴与倾销协议」(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SCM)。大部份国家只分配给少数厂商,此措施可能有利出口,但危害其它国家国际竞争力。因此各国在考虑分配制度时,需注意是项问题。
二、政策措施
在各国因应气候变迁实施之政策措施中,至少有四种措施可能与WTO相冲突:包括碳税、租税调整、法令、补贴及政府采购。
碳税及租税调整碳税制度会提高能源密集度高的商品价格,若国外进口相同的商品不需缴纳碳税,则碳税制度会降低国内产业在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竞争力。其解决的方法为:进口品负担相同税负,而国产品出口时退税,此时碳税就不会违反GATT。
法令环境法令为政府达成京都议定书责任的工具之一,最常见的法令是效率标准,如能源效率标准。若上述法令对外国厂商不平等待遇,如国内厂商可能对特定标准有竞争优势,透过产业力量规范某种型式的技术限制,以使该法令实质上限制国外厂商进入国内市场,则此法令违反WTO贸易技术障碍。
补贴为降低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常见的补贴政策为:使用再生能源之补贴,或促进能源使用转换成低GHG密度资源之补贴。若此补贴是针对特定部门或产业实施,则其违反SCM规定。若这些补贴措施会影响外国厂商之竞争力,则其亦违反WTO。
政府采购由于OECD国家中政府购买的商品与服务占GDP的10%~25%,因此为符合京都议定书的责任,政府可能利用其购买力,以达成减量目标,如购买再生能源制造之商品。政府采购可能与WTO冲突的问题在于,政府购买何种商品。然而政府采购法令并未与一般交易规范措施(技术性法令)相同,即政府采购协议(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并未规范各国政府采购法令不可产生不必要的贸易障碍。
三、遵约与执行
京都议定书必须有未达成减量责任的处理程序,§18条文要求缔约方接受不遵约的处理方式(non-compliance procedure, NCP)。京都议定书倾向采取贸易措施以防止缔约方违反其减量责任,其可能采取三种以上贸易措施为:
禁止与非缔约方贸易:蒙特娄公约之NCP禁止缔约方与非缔约方买卖限制商品,京都议定书规范的商品相当多(包括任何使用GHGs生产之商品),因此限制交易的措施似乎不易实行,而此禁止规范亦可能违反WTO最惠国原则(GATT ArticleⅠ)。
贸易限制:京都议定书§2提供多种政策措施,协助缔约方达成其减量目标。缔约方可能声称其依据京都议定书之规定,实施贸易限制措施。此举措可能加速贸易与环境目标之间的冲突。现在问题是其它国家,不论是否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可能向WTO申诉,引发贸易与环境间巨大的冲突。
限制与非缔约方进行排放交易:除非排放交易物被定义为商品,否则限制遵守京都议定书之缔约方才能进行交易之规定,并不会违反WTO。而不遵约国家不能参与交易之规定,似乎是一种惩罚。而缔约方似乎不会向WTO申诉此限制规定违反最惠国原则。
四、未来展望
虽然此次会议所提出之潜在问题,WTO已投入相当的时间进行研析,但大部份会员国皆认为这些问题尚未实际发生,而提出解决方案。
未来可能需要WTO与其它国际组织共同解决问题,使WTO对永续发展的贡献最大化。而环境协议与国内法规可避免潜在问题发生。WTO的惩罚规定可由环境观点提供协助,如禁止差别补贴。贸易与环境问题并非WTO自身的责任,此需政府间环境组织共同解决。
参、我国政策研析方向建议
我国若能顺利加入WTO,下列问题颇值得深入研析:
一、是否可以WTO会员身份参与UNFCCC活动
由于我国是以「独立经济体」申请加入WTO,此与UNFCCC参加资格-联合国会员国或NGO不同,因此目前以WTO会员身份申请签署UNFCCC可能性不高,惟此仍为未来努力方向之一。
二、加入WTO后我国相关法令适法性问题
如前所述,WTO与京都议定书可能发生冲突的问题中,与我国较相关者为:
能源效率标准。
政府绿色采购:
机关优先采购环境保护产品办法:限购国内厂商生产之环保标章产品,或与我国达成相互承认协议之外国环保标章使用许可生产之环保标章产品。
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环保标章推动使用作业要点:只有国内厂商符合条件者方可申请。
补贴制度:
公司购置节约能源或利用新及净洁能源设备或技术适用投资抵减办法:对国产及进口设备及技术抵减额度不同。
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奖励办法、风力发电示范系统设置补助办法:国内厂商方可申请。
虽然WTO对于上述相关法令尚未有任何决议,而欧美各国亦多实施绿色采购、碳税、补贴新及再生能源等措施,我国应密切注意国际未来发展,及相关冲突谈判技巧,进一步研析因应之道。
〔参考文献〕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THE ENVIRONMENT-A NEW HIGH PROFIL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Synposium on issues confrontong the world trading system-summary reports by the moderators, 2001/9/26.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THE WTO.
The ROYAL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ENERGY AND ENVIRONMENTAL PROGRAMME, THE KYOTO PROTOCOL AND THE WTO, 1999/11.
2008年9月24日星期三
VCS机制介绍、因应与发展
自愿碳标准(Voluntary Carbon Standard,VCS)乃国际碳排放交易协会(International Emission Trading Association,IETA)与世界经济论坛(World Economics Forum,WEF)所倡议的标准,该标准引用 ISO 14064-2 条文的精神,进行温室气体减量专案之量化、监督与报告,作为自愿碳市场产生可靠的减量额度(Voluntary Carbon Unit,VCU)所遵行标准,为有心进行温室气体减量计划的企业,提供一个自愿性减量登录平台,藉由自由贸易来达成企业温室气体减量之目的,VCS 标准提供之效益如下:
- 提供公司或个人一个藉由投资于减少温室气体排的途径,以加速转变为低碳能源的系统
- 提供透明与标准化的碳排放减量市场
- 藉由产生VCU以加强交易流通性
- 藉由消除采购者评估不同减量专案价值的需求,以简化的VER (voluntary emission reductions) 采购流程
- 藉由VCU登录平台,以提供透明且确保避免重复计算
自愿碳方案指引(VCS Program Guidelines),作为全球温室气体方案相互承认之标准,若温室气体方案依循此份指引,透过差异分析(Gap Analysis)向VCS 委员会申请认证,若VCS承认温室气体方案符合自愿碳方案指引要求,则在温室气体方案下登录进行之减量专案,透过第三者查验机构确证、查证后,即可透过登录平台向VCS申请核发 VCU减量额度,因此在国内进行的专案减量所产生之减量额度,即可向全球任一个VCS所承认之温室气体方案进行交易。
可以预见的自愿性减量额度(VER)需求,主要将来自企业与个人碳足迹(Carbon Foot Print)进行碳零排放之抵换交易,以期达成碳中和之目标,因此企业或个人将透过资助自愿性减量专案,取得相对于排放量之减量额度,进行碳抵换交易。未来若企业主动向符合VCS之国家温室气体方案,进行自愿性减量确证、登录与查证,即可产出可供企业与个人进行抵换之VCU,且因有国际标准为执行依据, VCU在自愿减量市场的交易上将更受支持。
2008-2012年为京都议定书之承诺减量期间,全球在CDM与EU ETS的带动下,使得温室气体减量之动能大增,而全球投资人亦十分重视碳资产风险,因而碳揭露专案(Carbon Disclosure Project,CDP)所提供的资讯,将影响国际资金之走向。
2008年9月23日星期二
全球暖化问题与WTO (三)
(四)全球暖化之全球治理
气候管理体系为解决市场失灵所造成的环境问题,希望藉由政府干预来矫正负面的外部性问题,故政策上会倾向利用经济工具来干预个体消费行为。反之,贸易体系反对政府干预市场所造成的个体行为扭曲,故在政策上可能会错失利用经济工具以矫正经济行为者的机会。另一方面,「科学」在以上两种体系中所扮演的角色也截然不同。在气候管理体系方面,「科学」扮演相当重要的角色,内涵主要涉及环境问题之严重性,及环境政策影响等评估。在贸易体系下,「科学」则与市场行为无直接相关。此外,在体系的本质方面,贸易体系虽然强调国家间的合作以促进贸易自由化,但实际上,各国会基于不同经济发展程度及利益等考量而给予不同程度之开放承诺。但气候管理体系则必须仰赖各国政府的高度合作方能克竟全功,唯有各国政府愿意高度配合遵守,温室气体排放量规定才得以有效实施。
目前真正影响气候暖化全球治理能否成功最重要的两个力量,一个是美国政府,另一个则是WTO。虽然诸如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在进行经济展望预测时,已无法忽略全球暖化对人类经济可能冲击的问题。然而在美国政府仍消极抵制全球暖化议题,WTO则在本质上系与全球气候治理迥异的贸易体系的情形下,全球治理问题至今仍是解决气候暖化议题最大的障碍。
然而,气候暖化的全球治理是否终为南柯一梦?2006年4月英国卫报提出一项运用WTO解决全球暖化问题的想法(注2),即运用WTO机制作为诸如京都议定书等气候管制条约的实行工具,在WTO下采取标准一致的贸易手段(诸如限额进口或被课徵惩罚性进口税等)制裁温室气体未达减量目标的国家,这样一来,温室气体减量目标便适用于所有WTO会员(也就是有一定贸易实力的国家),也一举解决环境条约签约国跟非签约国间的贸易不平等问题。
针对美国的消极抵制,除了英国与欧盟的呼吁,日本也于今(2007)年1月对外呼吁在「京都议定书」之外,再建立一个「新的」且「实际的」全球环境治理系统,解决全球暖化问题,并将美国、中国及印度纳入管制范围。
虽然美国政府抵制京都协议书,然美国许多个别州政府均已开始著手规划温室气体排放减量,诸如加州已颁行温室气体减量法令;科罗拉多州也于去(2006)年年底宣布开征「气候税」;华盛顿州则开始课徵停车税。美国政府本身也开始提倡较高能源效率及替代能源,如生质酒精、氢气和太阳能等。
除了官方制定各项法令以外,世界各地民间自动因应全球暖化效应之行动也不断推展,并积极促使政府政策重视全球暖化问题。例如加拿大政府便在2006年年底提出「清洁空气法案」(Clean Air Act),内容包括空污管制与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更于今年1月进行内阁大幅改组,以缓和来自国会与民间的环保压力。英国最新的政府预算案也强调2007年课徵环境税的实施决心。
气候管理体系为解决市场失灵所造成的环境问题,希望藉由政府干预来矫正负面的外部性问题,故政策上会倾向利用经济工具来干预个体消费行为。反之,贸易体系反对政府干预市场所造成的个体行为扭曲,故在政策上可能会错失利用经济工具以矫正经济行为者的机会。另一方面,「科学」在以上两种体系中所扮演的角色也截然不同。在气候管理体系方面,「科学」扮演相当重要的角色,内涵主要涉及环境问题之严重性,及环境政策影响等评估。在贸易体系下,「科学」则与市场行为无直接相关。此外,在体系的本质方面,贸易体系虽然强调国家间的合作以促进贸易自由化,但实际上,各国会基于不同经济发展程度及利益等考量而给予不同程度之开放承诺。但气候管理体系则必须仰赖各国政府的高度合作方能克竟全功,唯有各国政府愿意高度配合遵守,温室气体排放量规定才得以有效实施。
目前真正影响气候暖化全球治理能否成功最重要的两个力量,一个是美国政府,另一个则是WTO。虽然诸如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在进行经济展望预测时,已无法忽略全球暖化对人类经济可能冲击的问题。然而在美国政府仍消极抵制全球暖化议题,WTO则在本质上系与全球气候治理迥异的贸易体系的情形下,全球治理问题至今仍是解决气候暖化议题最大的障碍。
然而,气候暖化的全球治理是否终为南柯一梦?2006年4月英国卫报提出一项运用WTO解决全球暖化问题的想法(注2),即运用WTO机制作为诸如京都议定书等气候管制条约的实行工具,在WTO下采取标准一致的贸易手段(诸如限额进口或被课徵惩罚性进口税等)制裁温室气体未达减量目标的国家,这样一来,温室气体减量目标便适用于所有WTO会员(也就是有一定贸易实力的国家),也一举解决环境条约签约国跟非签约国间的贸易不平等问题。
针对美国的消极抵制,除了英国与欧盟的呼吁,日本也于今(2007)年1月对外呼吁在「京都议定书」之外,再建立一个「新的」且「实际的」全球环境治理系统,解决全球暖化问题,并将美国、中国及印度纳入管制范围。
虽然美国政府抵制京都协议书,然美国许多个别州政府均已开始著手规划温室气体排放减量,诸如加州已颁行温室气体减量法令;科罗拉多州也于去(2006)年年底宣布开征「气候税」;华盛顿州则开始课徵停车税。美国政府本身也开始提倡较高能源效率及替代能源,如生质酒精、氢气和太阳能等。
除了官方制定各项法令以外,世界各地民间自动因应全球暖化效应之行动也不断推展,并积极促使政府政策重视全球暖化问题。例如加拿大政府便在2006年年底提出「清洁空气法案」(Clean Air Act),内容包括空污管制与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更于今年1月进行内阁大幅改组,以缓和来自国会与民间的环保压力。英国最新的政府预算案也强调2007年课徵环境税的实施决心。
全球暖化问题与WTO (二)
四、WTO与全球暖化
全球暖化的成因以及可能的因应措施,与一国的产业以及经济活动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国际相关公约采取的手段亦呈现朝向经济管制的趋势。为避免全球暖化问题日益严重,各国气候政策常运用提高能源使用成本的手段,以有效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但提高能源成本的措施又将会使国家产业竞争力受到影响,因此,实施气候相关政策的国家通常又会对本国产品采行补贴等贸易措施,以相对提高进口品的价格或降低出口成本。
上述为因应全球暖化政策之需要,所产生的本国产品与进口产品差别待遇的贸易措施问题,极可能造成WTO贸易自由化政策与治理全球暖化气候措施相冲突、抵触的情况。另一个潜在冲突,也就是国际气候条约非缔约成员可能会面临到在国际体制中遭受歧视待遇或边缘化的困境。以京都议定书为例,缔约国未来可能会统一使用「排放量减低证明」(Certified Emissions Reductions, CERs),对于非缔约国未符合特定证明之商品,可能会限制其贸易进口。 然而,透过适当的气候体制措施(例如:对本国产品与进口产品课徵一致的能源或温室气体税率),亦有机会使贸易自由化政策及温室气体减量的气候政策能够相辅相成地进行。另外,WTO也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 UNEP)合作进行贸易与环境相关之技术援助与培训计划。也因此,贸易自由化与全球暖化治理事实上是有「鱼与熊掌得兼」的双赢空间存在。
目前全球气候变迁相关治理体系主要有二:1994年生效之「联合国气候变化纲要公约」(UN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及2005年生效的「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
(一)气候变化纲要公约(UN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
联合国气候变化纲要公约(UNFCCC)系联合国大会于1992年通过,并于1994年3月正式生效的国际气候治理条约,签约国迄今已达188个,堪称目前最具规模的国际环保公约。UNFCCC的主要宗旨为「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发生危险的人为干扰水准。其标准应当足以使生态系统能够自然地适应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免于受到威胁,并使经济发展能够持续性进行。」然而UNFCCC的协商过程中,由于各国利益不同、已开发国家与开发中国家又有群体间的利益冲突,因此UNFCCC实为多方势力利益交换与折冲角力下的结果,因此内容仅是规划气候变迁的全球治理原则,以及公约的组织架构,宣示象徵意义远大于气候管制的实质意义。
由于对全球暖化议题相对消极的美国是联合国系统中的主体势力,所以近年来联合国并未十分积极应对全球暖化效应。因此,近日UNFCCC高阶主管已公开呼吁要求联合国新任秘书长潘基文(Ban Ki-moon)重视全球暖化问题的严重性,尽快重新举办全球高峰会,以解决京都议定书的困境与后续方案。
至于UNFCCC专家委员会议亦将于2007年1月底于巴黎举行,会议主要讨论委员会正在起草的第4次评估报告内容,包括近年来全世界在气候暖化方面的研究和进展;全球海平面升高、永冻冰层溶化程度之现状、发展和影响,以及全球气候变化的发展趋势等。相关成员指出,即将公布的数据将比UNFCCC第3次评估报告的数据更为准确,其将显示气候暖化趋势确实已非常严峻,为全世界民众,特别是各国政府必须立即重视的现实。
(二)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
京都议定书系UNFCCC于1997年底在日本京都的第三次会员大会时通过,并于2005年2月生效的国际公约。京都议定书规定已开发国家在2008年至2012年期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须比1990年时的排放量减少5%。然而,京都议定书的推展工作耗时且庞大,特别是全球最大温室气体排放国―美国―至今拒绝参与其中,至于巴西、中国、和印度等高温室气体排放的发展中国家,又未列入京都议定书的规范对象。也就是说,「京都议定书」目前之减量规定只针对已开发国家,且只规范了目前全球约30%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当开发中国家的排放量愈来愈多时,管制比率还将逐渐缩减。正因以上因素,造成京都议定书的效果至今仍普受质疑,处境艰困。此外,「京都议定书」亦面临2012年到期日即将来临之课题。 综观京都议定书全部28条条文,并无授权签约国针对非签约国采取贸易制裁或贸易限制的条款,因此,似无所谓「依据议定书启动贸易制裁条款」的状况。据此,议定书赋予各国就其所设立之义务履行效果裁量权、管制手段与因应策略都交由各国国内法决定,因此,并不排除议定书的签约国因为履行京都议定书的义务,而采取可能对非缔约国(诸如台湾)或是未进行温室气体减量国家造成贸易利益损害的国内措施。因此,实有必要就各国所采取之履约手段与WTO各协定之关系进行讨论。另一项值得注意的条款,系议定书第2条第3项(注1)关于「签约国在履行议定书所定之目标与措施时,应尽可能减少之负面影响,包括对于国际贸易所造成的影响」。但此一规定并不具强制性,故缔约国若认为使用贸易限制措施的管制手段有助于议定书义务的达成,仍可制定并执行此类措施。
此外,议定书之签约国在运用包括「排碳权交易;碳交易」、「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及「共同减量」(Joint Implementation, JI)此三种京都机制时,必须符合议定书的规范,而三种京都机制的运作是否将涉及WTO含括协定(covered agreements)下的规范,也值得后续研究。
(三)京都机制的商机
京都议定书的成效虽普受质疑,但在京都机制的实行方面,却被国际市场认为具有重大商机。这其中,欧盟已颁布实施「欧盟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指令」(EU Emission Trading Scheme, EU-ETS),进行碳排放交易体系运作。EU-ETS是目前欧盟达成京都议定书设定温室气体排放目标的主要工具,其对电力事业和石油工业等能源产业排放的温室气体设立上限,2007年开始亦将航空业纳入此交易体系中。除了欧盟碳交易系统,美国企业也针对碳交易市场投入大量人力与物力进行卡位。对美国企业而言,虽然美国目前仅加州通过温室气体法令,但随著各州陆续出现跟进的意愿,可预见未来美国碳交易市场商机将呈现爆炸性的成长。由此,美国「企业社会责任」(Business for Social Responsibility)机构便指出:「碳交易有潜力成为世界最大的商品市场之一。」而除了能源或环保企业外,美国金融业也针对碳交易蠢蠢欲动,诸如摩根史坦利(Morgan Stanley)已规划未来五年斥资30亿美元从事碳交易。美国电力公司(American Electric Power)则在估算新设电厂成本时,纳入碳交易的项目。更有225家美资企业自愿承诺在2010年以前减排温室气体,为的是能在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hicago Climate Exchange, CCX)进行碳交易。
CCX于2003年正式营运,每公吨排碳权价格从90美分起跳,至今已超过4美元。另外,由美商Natsource创投设立的「温室气体配额汇集中心」(Greenhouse Gas-Credit Aggregation Pool, GG-CAP)则已是目前世界最大规模之京都机制交易集散地之一,募资金额逾6.5亿美元,出资者包括包含日本、欧洲及美、加企业,且多为石油或电力公司。此外,Natsource创投也开始雇用环境经济学家和法令专家,协助该公司「从投资观点,设计合理的管理机制及减量方案」。其他还有奇异能源金融服务公司(GE Energy Financial Services)则已著手洽谈投资计划,以解决垃圾掩埋场与煤矿场的沼气问题。美国保险业者与顾问公司也开始跟进碳交易市场,包括横跨保险与顾问业的达信公司(Marsh)推出减低风险的新保险商品,例如林场失火或燃煤工厂碳气外泄等。
在「清洁发展机制」(CDM)与「共同减量」(JI)方面,跨国企业也积极布局相关市场进入。根据世界银行于2006年发布的「全球温室效应气体排放权交易统计」显示,日本是全球以CDM机制进行碳交易的最大买主,其次是英国、荷兰等欧洲企业;而中国却是世界上CDM最大卖家,其次才是巴西与印度。由于国际能源经济学会(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Energy Economics, IAEE)预测2020年前中国将成为全球最大温室气体排放国,也因此中国被视为全球最具潜力的CDM卖家,未来相关交易量预计可达全球CDM交易的40%至50%。为此,中国已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外交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气象局、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等16个相关部委组成「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结合其吸引外资政策,负责审议和协调国家CDM的重大政策;并已于2005年10月12日颁布实施《清洁发展机制专案运行管理办法》,规定CDM实施的优先领域、许可条件、管理和实施机构、实施程式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以迎接未来CDM的庞大商机。
全球暖化的成因以及可能的因应措施,与一国的产业以及经济活动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国际相关公约采取的手段亦呈现朝向经济管制的趋势。为避免全球暖化问题日益严重,各国气候政策常运用提高能源使用成本的手段,以有效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但提高能源成本的措施又将会使国家产业竞争力受到影响,因此,实施气候相关政策的国家通常又会对本国产品采行补贴等贸易措施,以相对提高进口品的价格或降低出口成本。
上述为因应全球暖化政策之需要,所产生的本国产品与进口产品差别待遇的贸易措施问题,极可能造成WTO贸易自由化政策与治理全球暖化气候措施相冲突、抵触的情况。另一个潜在冲突,也就是国际气候条约非缔约成员可能会面临到在国际体制中遭受歧视待遇或边缘化的困境。以京都议定书为例,缔约国未来可能会统一使用「排放量减低证明」(Certified Emissions Reductions, CERs),对于非缔约国未符合特定证明之商品,可能会限制其贸易进口。 然而,透过适当的气候体制措施(例如:对本国产品与进口产品课徵一致的能源或温室气体税率),亦有机会使贸易自由化政策及温室气体减量的气候政策能够相辅相成地进行。另外,WTO也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 UNEP)合作进行贸易与环境相关之技术援助与培训计划。也因此,贸易自由化与全球暖化治理事实上是有「鱼与熊掌得兼」的双赢空间存在。
目前全球气候变迁相关治理体系主要有二:1994年生效之「联合国气候变化纲要公约」(UN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及2005年生效的「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
(一)气候变化纲要公约(UN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
联合国气候变化纲要公约(UNFCCC)系联合国大会于1992年通过,并于1994年3月正式生效的国际气候治理条约,签约国迄今已达188个,堪称目前最具规模的国际环保公约。UNFCCC的主要宗旨为「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发生危险的人为干扰水准。其标准应当足以使生态系统能够自然地适应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免于受到威胁,并使经济发展能够持续性进行。」然而UNFCCC的协商过程中,由于各国利益不同、已开发国家与开发中国家又有群体间的利益冲突,因此UNFCCC实为多方势力利益交换与折冲角力下的结果,因此内容仅是规划气候变迁的全球治理原则,以及公约的组织架构,宣示象徵意义远大于气候管制的实质意义。
由于对全球暖化议题相对消极的美国是联合国系统中的主体势力,所以近年来联合国并未十分积极应对全球暖化效应。因此,近日UNFCCC高阶主管已公开呼吁要求联合国新任秘书长潘基文(Ban Ki-moon)重视全球暖化问题的严重性,尽快重新举办全球高峰会,以解决京都议定书的困境与后续方案。
至于UNFCCC专家委员会议亦将于2007年1月底于巴黎举行,会议主要讨论委员会正在起草的第4次评估报告内容,包括近年来全世界在气候暖化方面的研究和进展;全球海平面升高、永冻冰层溶化程度之现状、发展和影响,以及全球气候变化的发展趋势等。相关成员指出,即将公布的数据将比UNFCCC第3次评估报告的数据更为准确,其将显示气候暖化趋势确实已非常严峻,为全世界民众,特别是各国政府必须立即重视的现实。
(二)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
京都议定书系UNFCCC于1997年底在日本京都的第三次会员大会时通过,并于2005年2月生效的国际公约。京都议定书规定已开发国家在2008年至2012年期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须比1990年时的排放量减少5%。然而,京都议定书的推展工作耗时且庞大,特别是全球最大温室气体排放国―美国―至今拒绝参与其中,至于巴西、中国、和印度等高温室气体排放的发展中国家,又未列入京都议定书的规范对象。也就是说,「京都议定书」目前之减量规定只针对已开发国家,且只规范了目前全球约30%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当开发中国家的排放量愈来愈多时,管制比率还将逐渐缩减。正因以上因素,造成京都议定书的效果至今仍普受质疑,处境艰困。此外,「京都议定书」亦面临2012年到期日即将来临之课题。 综观京都议定书全部28条条文,并无授权签约国针对非签约国采取贸易制裁或贸易限制的条款,因此,似无所谓「依据议定书启动贸易制裁条款」的状况。据此,议定书赋予各国就其所设立之义务履行效果裁量权、管制手段与因应策略都交由各国国内法决定,因此,并不排除议定书的签约国因为履行京都议定书的义务,而采取可能对非缔约国(诸如台湾)或是未进行温室气体减量国家造成贸易利益损害的国内措施。因此,实有必要就各国所采取之履约手段与WTO各协定之关系进行讨论。另一项值得注意的条款,系议定书第2条第3项(注1)关于「签约国在履行议定书所定之目标与措施时,应尽可能减少之负面影响,包括对于国际贸易所造成的影响」。但此一规定并不具强制性,故缔约国若认为使用贸易限制措施的管制手段有助于议定书义务的达成,仍可制定并执行此类措施。
此外,议定书之签约国在运用包括「排碳权交易;碳交易」、「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及「共同减量」(Joint Implementation, JI)此三种京都机制时,必须符合议定书的规范,而三种京都机制的运作是否将涉及WTO含括协定(covered agreements)下的规范,也值得后续研究。
(三)京都机制的商机
京都议定书的成效虽普受质疑,但在京都机制的实行方面,却被国际市场认为具有重大商机。这其中,欧盟已颁布实施「欧盟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指令」(EU Emission Trading Scheme, EU-ETS),进行碳排放交易体系运作。EU-ETS是目前欧盟达成京都议定书设定温室气体排放目标的主要工具,其对电力事业和石油工业等能源产业排放的温室气体设立上限,2007年开始亦将航空业纳入此交易体系中。除了欧盟碳交易系统,美国企业也针对碳交易市场投入大量人力与物力进行卡位。对美国企业而言,虽然美国目前仅加州通过温室气体法令,但随著各州陆续出现跟进的意愿,可预见未来美国碳交易市场商机将呈现爆炸性的成长。由此,美国「企业社会责任」(Business for Social Responsibility)机构便指出:「碳交易有潜力成为世界最大的商品市场之一。」而除了能源或环保企业外,美国金融业也针对碳交易蠢蠢欲动,诸如摩根史坦利(Morgan Stanley)已规划未来五年斥资30亿美元从事碳交易。美国电力公司(American Electric Power)则在估算新设电厂成本时,纳入碳交易的项目。更有225家美资企业自愿承诺在2010年以前减排温室气体,为的是能在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hicago Climate Exchange, CCX)进行碳交易。
CCX于2003年正式营运,每公吨排碳权价格从90美分起跳,至今已超过4美元。另外,由美商Natsource创投设立的「温室气体配额汇集中心」(Greenhouse Gas-Credit Aggregation Pool, GG-CAP)则已是目前世界最大规模之京都机制交易集散地之一,募资金额逾6.5亿美元,出资者包括包含日本、欧洲及美、加企业,且多为石油或电力公司。此外,Natsource创投也开始雇用环境经济学家和法令专家,协助该公司「从投资观点,设计合理的管理机制及减量方案」。其他还有奇异能源金融服务公司(GE Energy Financial Services)则已著手洽谈投资计划,以解决垃圾掩埋场与煤矿场的沼气问题。美国保险业者与顾问公司也开始跟进碳交易市场,包括横跨保险与顾问业的达信公司(Marsh)推出减低风险的新保险商品,例如林场失火或燃煤工厂碳气外泄等。
在「清洁发展机制」(CDM)与「共同减量」(JI)方面,跨国企业也积极布局相关市场进入。根据世界银行于2006年发布的「全球温室效应气体排放权交易统计」显示,日本是全球以CDM机制进行碳交易的最大买主,其次是英国、荷兰等欧洲企业;而中国却是世界上CDM最大卖家,其次才是巴西与印度。由于国际能源经济学会(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Energy Economics, IAEE)预测2020年前中国将成为全球最大温室气体排放国,也因此中国被视为全球最具潜力的CDM卖家,未来相关交易量预计可达全球CDM交易的40%至50%。为此,中国已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外交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气象局、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等16个相关部委组成「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结合其吸引外资政策,负责审议和协调国家CDM的重大政策;并已于2005年10月12日颁布实施《清洁发展机制专案运行管理办法》,规定CDM实施的优先领域、许可条件、管理和实施机构、实施程式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以迎接未来CDM的庞大商机。
全球暖化问题与WTO (一)
一、前言
欧盟执委会于今(2007)年1月中旬发布一项新报告,就全球暖化对欧洲北部与南部造成的影响进行说明。这也是继英国政府于去(2006)年10月30日公布的史登报告(Stern Review on the Economics of Climate Change)后,欧盟第一次针对全球暖化对欧洲影响进行大规模研究。在欧盟报告提出前夕,欧盟执委会主席巴洛索(José Manuel Barroso)不但重申希望美国与欧洲并肩对抗全球暖化的愿望,欧盟执委会也针对全球暖化于今年1月10日通过一整套对欧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能源与环境计划,目标为2020年欧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达到1990年排放量的20%,以因应2012年的「后京都议定书」的全球暖化治理课题。 二、全球暖化问题日趋严峻。
虽然美国布什政府始终在气候暖化全球治理议题上缺席,但欧盟对全球气候变迁的关注与慎重其事其来有自。因为气候异常已是全球性的现象,且该现象愈来愈频繁、明显,造成的环境与经济冲击问题也愈来愈严重。仅仅今年1月上旬,诸如南美巴西东南部便出现罕见暴雨,造成万人无家可归;美国科罗拉多州则出现史上少见的酷寒及暴风雪,但美东则一反冰冻严冬的常态,气温竟高达摄氏20度;至于北极圈内之俄国、挪威等则呈现无雪或冰原解冻现象。而严冬时节竟开出春花的奇景也在世界各地纷纷发生。根据联合国世界气象组织(World Meteorological Organization, WMO)预估,2007年全球平均温度可能超过摄氏14度,打破1998年摄氏13.9度的历史纪录。
科学家已证实全球性气候异常的根源在于全球暖化效应,并不断严正警告全球暖化问题的严峻状况,及其对人类生存影响无法预料的重大后果。根据欧盟即将出炉的报告,气候暖化将造成南欧因气温过高热死的人数大增,最高可能达到每年热死8.7万人,而其他开发中国家的情况将更为严重。除了欧盟的报告,科学家也观测到,地球暖化造成北极夏季不再结冰,可能导致北极熊在2040年前绝种;2006年英国伦敦则出现夏季高温超过曼谷的异常现象;泰国科学家也警告未来曼谷有被海水淹没而消失之危机。至于亚洲太平洋地区,也因全球暖化效应造成近年强台肆虐。 全球暖化也造成水源枯竭与土壤酸化。例如中国于今年1月最新出炉的一份地质研究报告显示,被视为世界气候变化指标的青康藏高原已出现冰河加速溶化等生态变迁现象,即使地球升温现象没有加剧,预计2050年以前西藏地区的冰河面积将缩小三分之一;2090年之前将缩小至一半,此将促使西藏地区水资源枯竭,加剧沙漠化。台湾岛也因气候暖化造成岛屿数处火山开始呈现苏醒状态;登革热向北蔓延,还有全台性的「树癌」(褐根病)或虫害蔓延问题。 针对全球暖化问题,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 UNEP)近年也不断提出警告,指出地球的变化正以急转直下的情况失控中,并指出全球暖化将冲击全球的贫穷救援努力,影响联合国「千禧年发展目标」的达成。
三、全球暖化造成之经济冲击
全球暖化带来的经济冲击除包括人类的粮食安全、水资源枯竭及天灾频繁等严重影响人类生存环境的自然效应外,在国家经济方面,也将因这些自然效应而严重冲击生产与消费的市场经济系统。
根据欧盟即将出炉的报告,气候暖化后,过去「严寒」的北欧将成为吸引观光客的蔚蓝海岸。反之,每年为了避寒而迁往南欧的移民潮将停止,此将严重打击到南欧西班牙、希腊及义大利的经济。报告并指出,地中海附近的国家到本世纪中期,将面临干旱、观光客大幅减少的困境。
科学家已预测,温室效应对地球最大的影响,莫过于自然生态及全球气候的异常,将会使海平面升高、改变降雨量及某些地区的气候。倘若所有冰山全溶化,海平面将会上升60公分,届时荷兰将被淹没、孟加拉及诸多太平洋岛国将随之消失。而全球暖化导致之水资源枯竭将造成干旱,而导致工业、农业运作停摆,四季颠倒、动植物无法生长,以及传染病范围扩大。温室气体排放还将加重酸雨程度,导致森林消失、气喘及癌症疾病扩增。凡此种种,皆使人类生命与经济安全备受威胁。
欧盟执委会于今(2007)年1月中旬发布一项新报告,就全球暖化对欧洲北部与南部造成的影响进行说明。这也是继英国政府于去(2006)年10月30日公布的史登报告(Stern Review on the Economics of Climate Change)后,欧盟第一次针对全球暖化对欧洲影响进行大规模研究。在欧盟报告提出前夕,欧盟执委会主席巴洛索(José Manuel Barroso)不但重申希望美国与欧洲并肩对抗全球暖化的愿望,欧盟执委会也针对全球暖化于今年1月10日通过一整套对欧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能源与环境计划,目标为2020年欧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达到1990年排放量的20%,以因应2012年的「后京都议定书」的全球暖化治理课题。 二、全球暖化问题日趋严峻。
虽然美国布什政府始终在气候暖化全球治理议题上缺席,但欧盟对全球气候变迁的关注与慎重其事其来有自。因为气候异常已是全球性的现象,且该现象愈来愈频繁、明显,造成的环境与经济冲击问题也愈来愈严重。仅仅今年1月上旬,诸如南美巴西东南部便出现罕见暴雨,造成万人无家可归;美国科罗拉多州则出现史上少见的酷寒及暴风雪,但美东则一反冰冻严冬的常态,气温竟高达摄氏20度;至于北极圈内之俄国、挪威等则呈现无雪或冰原解冻现象。而严冬时节竟开出春花的奇景也在世界各地纷纷发生。根据联合国世界气象组织(World Meteorological Organization, WMO)预估,2007年全球平均温度可能超过摄氏14度,打破1998年摄氏13.9度的历史纪录。
科学家已证实全球性气候异常的根源在于全球暖化效应,并不断严正警告全球暖化问题的严峻状况,及其对人类生存影响无法预料的重大后果。根据欧盟即将出炉的报告,气候暖化将造成南欧因气温过高热死的人数大增,最高可能达到每年热死8.7万人,而其他开发中国家的情况将更为严重。除了欧盟的报告,科学家也观测到,地球暖化造成北极夏季不再结冰,可能导致北极熊在2040年前绝种;2006年英国伦敦则出现夏季高温超过曼谷的异常现象;泰国科学家也警告未来曼谷有被海水淹没而消失之危机。至于亚洲太平洋地区,也因全球暖化效应造成近年强台肆虐。 全球暖化也造成水源枯竭与土壤酸化。例如中国于今年1月最新出炉的一份地质研究报告显示,被视为世界气候变化指标的青康藏高原已出现冰河加速溶化等生态变迁现象,即使地球升温现象没有加剧,预计2050年以前西藏地区的冰河面积将缩小三分之一;2090年之前将缩小至一半,此将促使西藏地区水资源枯竭,加剧沙漠化。台湾岛也因气候暖化造成岛屿数处火山开始呈现苏醒状态;登革热向北蔓延,还有全台性的「树癌」(褐根病)或虫害蔓延问题。 针对全球暖化问题,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 UNEP)近年也不断提出警告,指出地球的变化正以急转直下的情况失控中,并指出全球暖化将冲击全球的贫穷救援努力,影响联合国「千禧年发展目标」的达成。
三、全球暖化造成之经济冲击
全球暖化带来的经济冲击除包括人类的粮食安全、水资源枯竭及天灾频繁等严重影响人类生存环境的自然效应外,在国家经济方面,也将因这些自然效应而严重冲击生产与消费的市场经济系统。
根据欧盟即将出炉的报告,气候暖化后,过去「严寒」的北欧将成为吸引观光客的蔚蓝海岸。反之,每年为了避寒而迁往南欧的移民潮将停止,此将严重打击到南欧西班牙、希腊及义大利的经济。报告并指出,地中海附近的国家到本世纪中期,将面临干旱、观光客大幅减少的困境。
科学家已预测,温室效应对地球最大的影响,莫过于自然生态及全球气候的异常,将会使海平面升高、改变降雨量及某些地区的气候。倘若所有冰山全溶化,海平面将会上升60公分,届时荷兰将被淹没、孟加拉及诸多太平洋岛国将随之消失。而全球暖化导致之水资源枯竭将造成干旱,而导致工业、农业运作停摆,四季颠倒、动植物无法生长,以及传染病范围扩大。温室气体排放还将加重酸雨程度,导致森林消失、气喘及癌症疾病扩增。凡此种种,皆使人类生命与经济安全备受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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