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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24日星期三

VCS机制介绍、因应与发展

自愿碳标准(Voluntary Carbon Standard,VCS)乃国际碳排放交易协会(International Emission Trading Association,IETA)与世界经济论坛(World Economics Forum,WEF)所倡议的标准,该标准引用 ISO 14064-2 条文的精神,进行温室气体减量专案之量化、监督与报告,作为自愿碳市场产生可靠的减量额度(Voluntary Carbon Unit,VCU)所遵行标准,为有心进行温室气体减量计划的企业,提供一个自愿性减量登录平台,藉由自由贸易来达成企业温室气体减量之目的,VCS 标准提供之效益如下:
  • 提供公司或个人一个藉由投资于减少温室气体排的途径,以加速转变为低碳能源的系统
  • 提供透明与标准化的碳排放减量市场
  • 藉由产生VCU以加强交易流通性
  • 藉由消除采购者评估不同减量专案价值的需求,以简化的VER (voluntary emission reductions) 采购流程
  • 藉由VCU登录平台,以提供透明且确保避免重复计算


自愿碳方案指引(VCS Program Guidelines),作为全球温室气体方案相互承认之标准,若温室气体方案依循此份指引,透过差异分析(Gap Analysis)向VCS 委员会申请认证,若VCS承认温室气体方案符合自愿碳方案指引要求,则在温室气体方案下登录进行之减量专案,透过第三者查验机构确证、查证后,即可透过登录平台向VCS申请核发 VCU减量额度,因此在国内进行的专案减量所产生之减量额度,即可向全球任一个VCS所承认之温室气体方案进行交易。

可以预见的自愿性减量额度(VER)需求,主要将来自企业与个人碳足迹(Carbon Foot Print)进行碳零排放之抵换交易,以期达成碳中和之目标,因此企业或个人将透过资助自愿性减量专案,取得相对于排放量之减量额度,进行碳抵换交易。未来若企业主动向符合VCS之国家温室气体方案,进行自愿性减量确证、登录与查证,即可产出可供企业与个人进行抵换之VCU,且因有国际标准为执行依据, VCU在自愿减量市场的交易上将更受支持。

2008-2012年为京都议定书之承诺减量期间,全球在CDM与EU ETS的带动下,使得温室气体减量之动能大增,而全球投资人亦十分重视碳资产风险,因而碳揭露专案(Carbon Disclosure Project,CDP)所提供的资讯,将影响国际资金之走向。

2008年9月23日星期二

全球暖化问题与WTO (三)

(四)全球暖化之全球治理
  气候管理体系为解决市场失灵所造成的环境问题,希望藉由政府干预来矫正负面的外部性问题,故政策上会倾向利用经济工具来干预个体消费行为。反之,贸易体系反对政府干预市场所造成的个体行为扭曲,故在政策上可能会错失利用经济工具以矫正经济行为者的机会。另一方面,「科学」在以上两种体系中所扮演的角色也截然不同。在气候管理体系方面,「科学」扮演相当重要的角色,内涵主要涉及环境问题之严重性,及环境政策影响等评估。在贸易体系下,「科学」则与市场行为无直接相关。此外,在体系的本质方面,贸易体系虽然强调国家间的合作以促进贸易自由化,但实际上,各国会基于不同经济发展程度及利益等考量而给予不同程度之开放承诺。但气候管理体系则必须仰赖各国政府的高度合作方能克竟全功,唯有各国政府愿意高度配合遵守,温室气体排放量规定才得以有效实施。
  目前真正影响气候暖化全球治理能否成功最重要的两个力量,一个是美国政府,另一个则是WTO。虽然诸如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在进行经济展望预测时,已无法忽略全球暖化对人类经济可能冲击的问题。然而在美国政府仍消极抵制全球暖化议题,WTO则在本质上系与全球气候治理迥异的贸易体系的情形下,全球治理问题至今仍是解决气候暖化议题最大的障碍。
  然而,气候暖化的全球治理是否终为南柯一梦?2006年4月英国卫报提出一项运用WTO解决全球暖化问题的想法(注2),即运用WTO机制作为诸如京都议定书等气候管制条约的实行工具,在WTO下采取标准一致的贸易手段(诸如限额进口或被课徵惩罚性进口税等)制裁温室气体未达减量目标的国家,这样一来,温室气体减量目标便适用于所有WTO会员(也就是有一定贸易实力的国家),也一举解决环境条约签约国跟非签约国间的贸易不平等问题。
  针对美国的消极抵制,除了英国与欧盟的呼吁,日本也于今(2007)年1月对外呼吁在「京都议定书」之外,再建立一个「新的」且「实际的」全球环境治理系统,解决全球暖化问题,并将美国、中国及印度纳入管制范围。
  虽然美国政府抵制京都协议书,然美国许多个别州政府均已开始著手规划温室气体排放减量,诸如加州已颁行温室气体减量法令;科罗拉多州也于去(2006)年年底宣布开征「气候税」;华盛顿州则开始课徵停车税。美国政府本身也开始提倡较高能源效率及替代能源,如生质酒精、氢气和太阳能等。
  除了官方制定各项法令以外,世界各地民间自动因应全球暖化效应之行动也不断推展,并积极促使政府政策重视全球暖化问题。例如加拿大政府便在2006年年底提出「清洁空气法案」(Clean Air Act),内容包括空污管制与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更于今年1月进行内阁大幅改组,以缓和来自国会与民间的环保压力。英国最新的政府预算案也强调2007年课徵环境税的实施决心。

全球暖化问题与WTO (二)

四、WTO与全球暖化
  全球暖化的成因以及可能的因应措施,与一国的产业以及经济活动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国际相关公约采取的手段亦呈现朝向经济管制的趋势。为避免全球暖化问题日益严重,各国气候政策常运用提高能源使用成本的手段,以有效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但提高能源成本的措施又将会使国家产业竞争力受到影响,因此,实施气候相关政策的国家通常又会对本国产品采行补贴等贸易措施,以相对提高进口品的价格或降低出口成本。
  上述为因应全球暖化政策之需要,所产生的本国产品与进口产品差别待遇的贸易措施问题,极可能造成WTO贸易自由化政策与治理全球暖化气候措施相冲突、抵触的情况。另一个潜在冲突,也就是国际气候条约非缔约成员可能会面临到在国际体制中遭受歧视待遇或边缘化的困境。以京都议定书为例,缔约国未来可能会统一使用「排放量减低证明」(Certified Emissions Reductions, CERs),对于非缔约国未符合特定证明之商品,可能会限制其贸易进口。   然而,透过适当的气候体制措施(例如:对本国产品与进口产品课徵一致的能源或温室气体税率),亦有机会使贸易自由化政策及温室气体减量的气候政策能够相辅相成地进行。另外,WTO也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 UNEP)合作进行贸易与环境相关之技术援助与培训计划。也因此,贸易自由化与全球暖化治理事实上是有「鱼与熊掌得兼」的双赢空间存在。
  目前全球气候变迁相关治理体系主要有二:1994年生效之「联合国气候变化纲要公约」(UN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及2005年生效的「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
(一)气候变化纲要公约(UN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
  联合国气候变化纲要公约(UNFCCC)系联合国大会于1992年通过,并于1994年3月正式生效的国际气候治理条约,签约国迄今已达188个,堪称目前最具规模的国际环保公约。UNFCCC的主要宗旨为「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发生危险的人为干扰水准。其标准应当足以使生态系统能够自然地适应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免于受到威胁,并使经济发展能够持续性进行。」然而UNFCCC的协商过程中,由于各国利益不同、已开发国家与开发中国家又有群体间的利益冲突,因此UNFCCC实为多方势力利益交换与折冲角力下的结果,因此内容仅是规划气候变迁的全球治理原则,以及公约的组织架构,宣示象徵意义远大于气候管制的实质意义。
  由于对全球暖化议题相对消极的美国是联合国系统中的主体势力,所以近年来联合国并未十分积极应对全球暖化效应。因此,近日UNFCCC高阶主管已公开呼吁要求联合国新任秘书长潘基文(Ban Ki-moon)重视全球暖化问题的严重性,尽快重新举办全球高峰会,以解决京都议定书的困境与后续方案。
  至于UNFCCC专家委员会议亦将于2007年1月底于巴黎举行,会议主要讨论委员会正在起草的第4次评估报告内容,包括近年来全世界在气候暖化方面的研究和进展;全球海平面升高、永冻冰层溶化程度之现状、发展和影响,以及全球气候变化的发展趋势等。相关成员指出,即将公布的数据将比UNFCCC第3次评估报告的数据更为准确,其将显示气候暖化趋势确实已非常严峻,为全世界民众,特别是各国政府必须立即重视的现实。
(二)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
  京都议定书系UNFCCC于1997年底在日本京都的第三次会员大会时通过,并于2005年2月生效的国际公约。京都议定书规定已开发国家在2008年至2012年期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须比1990年时的排放量减少5%。然而,京都议定书的推展工作耗时且庞大,特别是全球最大温室气体排放国―美国―至今拒绝参与其中,至于巴西、中国、和印度等高温室气体排放的发展中国家,又未列入京都议定书的规范对象。也就是说,「京都议定书」目前之减量规定只针对已开发国家,且只规范了目前全球约30%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当开发中国家的排放量愈来愈多时,管制比率还将逐渐缩减。正因以上因素,造成京都议定书的效果至今仍普受质疑,处境艰困。此外,「京都议定书」亦面临2012年到期日即将来临之课题。   综观京都议定书全部28条条文,并无授权签约国针对非签约国采取贸易制裁或贸易限制的条款,因此,似无所谓「依据议定书启动贸易制裁条款」的状况。据此,议定书赋予各国就其所设立之义务履行效果裁量权、管制手段与因应策略都交由各国国内法决定,因此,并不排除议定书的签约国因为履行京都议定书的义务,而采取可能对非缔约国(诸如台湾)或是未进行温室气体减量国家造成贸易利益损害的国内措施。因此,实有必要就各国所采取之履约手段与WTO各协定之关系进行讨论。另一项值得注意的条款,系议定书第2条第3项(注1)关于「签约国在履行议定书所定之目标与措施时,应尽可能减少之负面影响,包括对于国际贸易所造成的影响」。但此一规定并不具强制性,故缔约国若认为使用贸易限制措施的管制手段有助于议定书义务的达成,仍可制定并执行此类措施。
  此外,议定书之签约国在运用包括「排碳权交易;碳交易」、「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及「共同减量」(Joint Implementation, JI)此三种京都机制时,必须符合议定书的规范,而三种京都机制的运作是否将涉及WTO含括协定(covered agreements)下的规范,也值得后续研究。
(三)京都机制的商机
  京都议定书的成效虽普受质疑,但在京都机制的实行方面,却被国际市场认为具有重大商机。这其中,欧盟已颁布实施「欧盟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指令」(EU Emission Trading Scheme, EU-ETS),进行碳排放交易体系运作。EU-ETS是目前欧盟达成京都议定书设定温室气体排放目标的主要工具,其对电力事业和石油工业等能源产业排放的温室气体设立上限,2007年开始亦将航空业纳入此交易体系中。除了欧盟碳交易系统,美国企业也针对碳交易市场投入大量人力与物力进行卡位。对美国企业而言,虽然美国目前仅加州通过温室气体法令,但随著各州陆续出现跟进的意愿,可预见未来美国碳交易市场商机将呈现爆炸性的成长。由此,美国「企业社会责任」(Business for Social Responsibility)机构便指出:「碳交易有潜力成为世界最大的商品市场之一。」而除了能源或环保企业外,美国金融业也针对碳交易蠢蠢欲动,诸如摩根史坦利(Morgan Stanley)已规划未来五年斥资30亿美元从事碳交易。美国电力公司(American Electric Power)则在估算新设电厂成本时,纳入碳交易的项目。更有225家美资企业自愿承诺在2010年以前减排温室气体,为的是能在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hicago Climate Exchange, CCX)进行碳交易。
  CCX于2003年正式营运,每公吨排碳权价格从90美分起跳,至今已超过4美元。另外,由美商Natsource创投设立的「温室气体配额汇集中心」(Greenhouse Gas-Credit Aggregation Pool, GG-CAP)则已是目前世界最大规模之京都机制交易集散地之一,募资金额逾6.5亿美元,出资者包括包含日本、欧洲及美、加企业,且多为石油或电力公司。此外,Natsource创投也开始雇用环境经济学家和法令专家,协助该公司「从投资观点,设计合理的管理机制及减量方案」。其他还有奇异能源金融服务公司(GE Energy Financial Services)则已著手洽谈投资计划,以解决垃圾掩埋场与煤矿场的沼气问题。美国保险业者与顾问公司也开始跟进碳交易市场,包括横跨保险与顾问业的达信公司(Marsh)推出减低风险的新保险商品,例如林场失火或燃煤工厂碳气外泄等。
  在「清洁发展机制」(CDM)与「共同减量」(JI)方面,跨国企业也积极布局相关市场进入。根据世界银行于2006年发布的「全球温室效应气体排放权交易统计」显示,日本是全球以CDM机制进行碳交易的最大买主,其次是英国、荷兰等欧洲企业;而中国却是世界上CDM最大卖家,其次才是巴西与印度。由于国际能源经济学会(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Energy Economics, IAEE)预测2020年前中国将成为全球最大温室气体排放国,也因此中国被视为全球最具潜力的CDM卖家,未来相关交易量预计可达全球CDM交易的40%至50%。为此,中国已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外交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气象局、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等16个相关部委组成「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结合其吸引外资政策,负责审议和协调国家CDM的重大政策;并已于2005年10月12日颁布实施《清洁发展机制专案运行管理办法》,规定CDM实施的优先领域、许可条件、管理和实施机构、实施程式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以迎接未来CDM的庞大商机。

全球暖化问题与WTO (一)

一、前言
  欧盟执委会于今(2007)年1月中旬发布一项新报告,就全球暖化对欧洲北部与南部造成的影响进行说明。这也是继英国政府于去(2006)年10月30日公布的史登报告(Stern Review on the Economics of Climate Change)后,欧盟第一次针对全球暖化对欧洲影响进行大规模研究。在欧盟报告提出前夕,欧盟执委会主席巴洛索(José Manuel Barroso)不但重申希望美国与欧洲并肩对抗全球暖化的愿望,欧盟执委会也针对全球暖化于今年1月10日通过一整套对欧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能源与环境计划,目标为2020年欧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达到1990年排放量的20%,以因应2012年的「后京都议定书」的全球暖化治理课题。 二、全球暖化问题日趋严峻。
  虽然美国布什政府始终在气候暖化全球治理议题上缺席,但欧盟对全球气候变迁的关注与慎重其事其来有自。因为气候异常已是全球性的现象,且该现象愈来愈频繁、明显,造成的环境与经济冲击问题也愈来愈严重。仅仅今年1月上旬,诸如南美巴西东南部便出现罕见暴雨,造成万人无家可归;美国科罗拉多州则出现史上少见的酷寒及暴风雪,但美东则一反冰冻严冬的常态,气温竟高达摄氏20度;至于北极圈内之俄国、挪威等则呈现无雪或冰原解冻现象。而严冬时节竟开出春花的奇景也在世界各地纷纷发生。根据联合国世界气象组织(World Meteorological Organization, WMO)预估,2007年全球平均温度可能超过摄氏14度,打破1998年摄氏13.9度的历史纪录。
  科学家已证实全球性气候异常的根源在于全球暖化效应,并不断严正警告全球暖化问题的严峻状况,及其对人类生存影响无法预料的重大后果。根据欧盟即将出炉的报告,气候暖化将造成南欧因气温过高热死的人数大增,最高可能达到每年热死8.7万人,而其他开发中国家的情况将更为严重。除了欧盟的报告,科学家也观测到,地球暖化造成北极夏季不再结冰,可能导致北极熊在2040年前绝种;2006年英国伦敦则出现夏季高温超过曼谷的异常现象;泰国科学家也警告未来曼谷有被海水淹没而消失之危机。至于亚洲太平洋地区,也因全球暖化效应造成近年强台肆虐。 全球暖化也造成水源枯竭与土壤酸化。例如中国于今年1月最新出炉的一份地质研究报告显示,被视为世界气候变化指标的青康藏高原已出现冰河加速溶化等生态变迁现象,即使地球升温现象没有加剧,预计2050年以前西藏地区的冰河面积将缩小三分之一;2090年之前将缩小至一半,此将促使西藏地区水资源枯竭,加剧沙漠化。台湾岛也因气候暖化造成岛屿数处火山开始呈现苏醒状态;登革热向北蔓延,还有全台性的「树癌」(褐根病)或虫害蔓延问题。  针对全球暖化问题,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 UNEP)近年也不断提出警告,指出地球的变化正以急转直下的情况失控中,并指出全球暖化将冲击全球的贫穷救援努力,影响联合国「千禧年发展目标」的达成。
三、全球暖化造成之经济冲击
  全球暖化带来的经济冲击除包括人类的粮食安全、水资源枯竭及天灾频繁等严重影响人类生存环境的自然效应外,在国家经济方面,也将因这些自然效应而严重冲击生产与消费的市场经济系统。
  根据欧盟即将出炉的报告,气候暖化后,过去「严寒」的北欧将成为吸引观光客的蔚蓝海岸。反之,每年为了避寒而迁往南欧的移民潮将停止,此将严重打击到南欧西班牙、希腊及义大利的经济。报告并指出,地中海附近的国家到本世纪中期,将面临干旱、观光客大幅减少的困境。
  科学家已预测,温室效应对地球最大的影响,莫过于自然生态及全球气候的异常,将会使海平面升高、改变降雨量及某些地区的气候。倘若所有冰山全溶化,海平面将会上升60公分,届时荷兰将被淹没、孟加拉及诸多太平洋岛国将随之消失。而全球暖化导致之水资源枯竭将造成干旱,而导致工业、农业运作停摆,四季颠倒、动植物无法生长,以及传染病范围扩大。温室气体排放还将加重酸雨程度,导致森林消失、气喘及癌症疾病扩增。凡此种种,皆使人类生命与经济安全备受威胁。